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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是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生态环境部门提高监管效能和排污单位强化自身管理两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和利用“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实时数据管控功能,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异常情况,做到全时段监控、精准发现、及时查处。
今年6月7日,洛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阅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时发现泉州市某织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在线监测数据未上传到平台,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洛江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7月11日,省、市、区三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联合行动,对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于6月29日至7月11日期间再次未与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法定排污口正在排水,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数据。16时28分该公司法定排污口氨氮数值为0.443mg/L,16时36分该公司法定排污口化学需氧量为12.890mg/L,数值虽然达标,但远低于同行业出水监测数值,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
执法人员现场对自动监测设备仪器箱进行开箱检查,发现仪器箱体底部出现多处可疑斑痕,且积灰较厚,无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维管理的工作迹象。
执法人员查阅设备参数设置时发现,该公司未开启氨氮、化学需氧量水质分析仪定时核查和手动核查;氨氮、化学需氧量水质分析仪操作日志上没有开展标液核查的记录,也没有2022年6月8日之后的标定校准记录。该公司多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让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排查到流量计有一处人为篡改参数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巴歇尔槽的喉道宽度为0.076m,向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中喉道宽度备案值也是0.076m,但该公司流量计参数设置的流量液位对应表使用的堰槽总类却是51巴氏槽(对应喉道宽度应为0.051m),导致流量监控数据异常。
流量数据异常往往代表逃避监管的污水排放方式,执法人员马上排查该公司的生产废水排放情况,但该公司集水池内污水充盈,污水处理设施容积较大且管路复杂,执法人员的排查工作一度陷入窘境。
该公司于下午6时下班,车间已停止排水,集水池液面出现下降。20时30分时许,执法人员从集水池南侧发现了一处奇怪的溢污口,溢污口外侧连接一污水管网观察井,井内有一水泥板遮盖排水沟渠。该公司生产废水从集水池溢污口流至集水池旁观察井内的排水沟,再沿管网流至法定排污口旁排水井,而此时法定排污口内却没有污水流出。
面对静止的法定排污口和污水流动不止的排水井,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哑口无言,承认集水池下存在一处暗管。执法人员迅速调取该公司所在园区管网图,提着手电筒对污水井逐个进行排查,并采用示踪法对污水排放走向进行确认。执法人员21时53分40秒从集水池倒入红色示踪剂进行试验,21时55分发现红色示踪剂出现在集水池旁观察井内排水沟,21时56分35秒出现在法定排污口旁排水井,22 时01分出现在污水处理设施西侧的污水管网检查井,最后汇入厂区外市政污水管网。
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篡改流量计关键参数的行为都属于篡改监测数据行为。该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