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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淮海国际港务区分局,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
当前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保障人民群众放心使用日用防疫用品,根据徐州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以及省局文件要求,市局决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生产、销售(含电商)的非医用口罩、香皂、湿巾、家用清洁剂、洗衣液共5类产品,共计抽查60批次(详见附件1)。
(一)承检机构根据市局任务安排预先制定详实抽查方案,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苏市监规〔2019〕3号)要求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加强监督抽查的过程管理,落实好抽样、样品确认、检验、结果分析、结果告知和汇总上报等等各项工作,确保程序规范、结论可靠。
(二)各县(市)区局在加强本辖区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情况下,尽量安排监管人员参与本次抽样,保障抽样环节顺利实施,同时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抽样过程中要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经营情况开展检查,对现场发现生产伪劣产品以及销售来路不明、无生产合格证明“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要进行立案查处。
(三)抽样人员及监管人员要严格执行当地防疫管控措施,做到相应手续准备齐全。抽样过程中如发现严重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本细则适用于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非医用口罩(日常防护型口罩、儿童防护口罩、儿童卫生口罩和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实体店买样需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和备样量见表1,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本细则适用于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香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在生产企业产品抽样时,应当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量。抽样时,应随机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且不少于1kg,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且不少于2独立包装,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且不少于1独立包装。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原则上按照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且不少于1kg,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且不少于2独立包装,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且不少于1独立包装。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原则上按照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5.2 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承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5.4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并提出异议处理。
本细则适用于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湿巾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实体店买样需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15个,其中12个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本细则适用于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卫生洁具清洗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在生产企业产品抽样时,应当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量。抽样时,应随机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且不少于1kg,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且不少于2独立包装,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且不少于1独立包装。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原则上按照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且不少于1kg,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且不少于2独立包装,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且不少于1独立包装。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原则上按照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5.2 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承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5.4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并提出异议处理。
本细则适用于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在生产企业产品抽样时,应当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量。抽样时,应随机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且不少于1kg,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且不少于1独立包装,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且不少于1独立包装。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原则上按照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且不少于1kg,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且不少于1独立包装,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且不少于1独立包装。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原则上按照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5.2 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承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5.4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并提出异议处理。